發布時間:2010-01-14 共2頁
表2.2.5-1 單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標(萬m³/(km²·d))
| 用地 代號 |
區域 | 城市規模 | |||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 R | 一區 | 1.70~2.50 | 1.50~2.30 | 1.30~2.10 | 1.10~1.90 |
| 二區 | 1.40~2.10 | 1.25~1.90 | 1.10~1.70 | 0.95~1.50 | |
| 三區 | 1.25~1.80 | 1.10~1.60 | 0.95~1.40 | 0.80~1.30 | |
注:1.本表指標已包括管網漏失水量。
2.用地代號引用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設施用地用水量應根據城市規模、經濟發展狀況和商貿繁榮程度以及公共設施的類別、規模等因素確定。單位公共設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標。
3 城市工業用地用水量應根據產業結構、主體產業、生產規模及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確定。單位工業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標。
表2.2.5-2 單位公共設施用地用水量指標(萬m³/(km²·d))
| 用地代號 | 用地名稱 | 用水量指標 |
| C | 行政辦公用地 商貿金融用地 體育、文化娛樂用地 旅館、服務業用地 教育用地 醫療、休療養用地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
0.50~1.00 0.50~1.00 0.50~1.00 1.00~1.50 1.00~1.50 1.00~1.50 0.80~1.20 |
注:本表指標已包括管網漏失水量
表2.2.5-3 單位工業用地用水量指標(萬m³/(km²·d))
| 用地代號 | 用地名稱 | 用水量指標 |
| M1 | 一類工業用地 | 1.20~2.00 |
| M2 | 二類工業用地 | 2.00~3.50 |
| M3 | 三類工業用地 | 3.00~5.00 |
注:本表指標包括了工業用地中職工生活用水及管網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標。
表2.2.5-4 單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標(萬m³/(km²·d))
| 用地代號 | 用地名稱 | 用水量指標 |
| W | 倉儲用地 | 0.20~0.50 |
| T | 對外交通用地 | 0.30~0.60 |
| S | 道路廣場用地 | 0.20~0.30 |
| U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 0.25~0.50 |
| G | 綠地 | 0.10~0.30 |
| D | 特殊用地 | 0.50~0.90 |
注:本表指標已包括管網漏失水量。
2.2.6 進行城市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時,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資源供水量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變化系數再乘上供水天數。各類城市的日變化系數可采用表2.2.6中的數值。
表2.2.6 日變化系數
| 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1.1~1.3 | 1.2~1.4 | 1.3~1.5 | 1.4~1.8 |
2.2.7 自備水源供水的工礦企業和公共設施的用水量應納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給水工程進行統一規劃。
2.2.8 城市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農業灌溉和養殖及畜牧業用水、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用水等的水量應根據用關部門的相應規劃納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給水范圍和規模
3.0.1 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范圍應和城市總體規劃范圍一致。
3.0.2 當城市給水水源地在城市規劃區以外時,水源地和輸水管線應納入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范圍。當輸水管線途經的城鎮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時,應進行統一規劃。
3.0.3 給水規模應根據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確定。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質要求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工業和公共設施,應根據城市供水現狀、發展趨勢、水資源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研究,確定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水或自備水源供水。
4 給水水質和水壓
4.0.1 城市統一供給的或自備水源供給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過100萬m³,同時是直轄市,對外開放城市、重點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統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供水水質,宜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表A.0.1-1的規定。
4.0.3 最高日供給水量超過50萬m³不到100萬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統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供水水質,宜符合本規范附錄A中表A.0.1-2的規定。
4.0.4 城市統一供給的其他用水水質應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
4.0.5 城市配水管網的供水水壓宜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
5 水源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