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3頁
七是處理好保持穩定與動態調整的關系。主體功能區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禁止開發區域要嚴格依法保護;限制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逐步擴大范圍;重點開發區域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變化,適時調整為優化開發區域。
三、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組成,分國家和省級兩個層次編制。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編制,規劃期至2020年,并通過中期評估實行滾動調整;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規劃期至2020年。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分析評價國土空間的基礎上,確定各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范圍,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定位、開發方向、管制原則、區域政策等。
(一)分析評價。
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首先要對國土空間進行客觀分析評價??茖W確定指標體系,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等空間分析技術和手段,對全國或本地區的所有國土空間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作為確定主體功能區的基本依據。分析評價采用全國統一的指標體系,統籌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即在自然生態環境不受危害并維系良好生態系統的前提下,特定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所能承載的經濟規模和人口規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資源的豐裕程度,水和大氣等的環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態敏感性,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等的生態重要性,地質、地震、氣候、風暴潮等自然災害頻發程度等。
二是現有開發密度。主要指特定區域工業化、城鎮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開發強度等。
三是發展潛力。即基于一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特定區域的潛在發展能力,包括經濟社會發展基礎、科技教育水平、區位條件、歷史和民族等地緣因素,以及國家和地區的戰略取向等。
(二)確定主體功能區。
在分析評價的基礎上,根據人口居住、交通和產業發展等對空間需求的預測以及對未來國土空間變動趨勢的分析,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范圍。
確定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范圍后,要根據各個主體功能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明確各個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管制原則等。
國家層面的四類主體功能區不覆蓋全部國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禁止開發區域按照法定范圍或自然邊界確定;要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總體要求,闡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指導方針、主要目標、開發戰略等,明確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的主要原則,以及市、縣級行政區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中的主要職責。
編制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根據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將行政區國家層面的主體功能區確定為相同類型的區域,保證數量、位置和范圍的一致性。對行政區國家主體功能區以外的國土空間,要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原則上要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位于省級行政區邊界、均質性較強的區域應確定為同一類型的主體功能區;沿海省區陸地主體功能區與海洋主體功能區要相互銜接,主體功能定位要相互協調;對重點開發區域要區分近期、中期和遠期的開發時序;礦產資源豐富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較弱的區域,可以適度開發礦產資源,但原則上應確定為限制開發區域;依法設立的省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區域要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三)完善區域政策。
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現主體功能區定位,關鍵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主要有:
1.財政政策。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增加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用于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
2.投資政策。逐步實行按主體功能區與領域相結合的投資政策,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限制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
3.產業政策。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產業指導目錄及措施,引導優化開發區域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結構層次和競爭力;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產業配套能力建設,增強吸納產業轉移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限制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產業,限制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產業擴張。
4.土地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區的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制,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嚴格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土地用途管制,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
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控人口總量,引導人口有序流動,逐步形成人口與資金等生產要素同向流動的機制。鼓勵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吸納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愿平穩有序轉移,緩解人與自然關系緊張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