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花灌木應選擇花繁葉茂、花期長、生長健壯和便于管理的樹種。
3.3.5 綠籬植物和觀葉灌木應選用萌芽力強、枝繁葉密、耐修剪的樹種。
3.3.6 地被植物應選擇莖葉茂密、生長勢強、病蟲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觀葉、觀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應選擇萌蘗力強、覆蓋率高、耐修剪和綠色期長的種類。
4 道路綠帶設計
4.1 分車綠帶設計
4.1.1 分車綠帶的植物配置應形式簡潔,樹形整齊,排列一致。喬木樹干中心至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距離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間分車綠帶應阻擋相向行駛車輛的眩光,在距相鄰機動車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間的范圍內,配置植物的樹冠應常年枝葉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兩側分車綠帶寬度大于或等于1.5m的,應以種植喬木為主,并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其兩側喬木樹冠不宜在機動車道上方搭接。分車綠帶寬度小于l.5m的,應以種植灌木為主,并應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
4.1.4 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樹綠帶設計
4.2.1 行道樹綠帶種植應以行道樹為主,并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形成連續的綠帶。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樹綠帶不能連續種植時,行道樹之間宜采用透氣性路面鋪裝。樹池上宜覆蓋池箅子。
4.2.2 行道樹定植株距,應以其樹種壯年期冠幅為準,最小種植株距應為4m。行道樹樹干中心至路緣石外側最小距離宜為0.75m。
4.2.3 種植行道樹其苗木的胸徑:快長樹不得小于5cm,慢長樹不宜小于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行道樹綠帶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側綠帶設計
4.3.1 路側綠帶應根據相鄰用地性質、防護和景觀要求進行設計,并應保持在路段內的連續與完整的景觀效果。
4.3.2 路側綠帶寬度大于8m時,可設計成開放式綠地。開放式綠地中,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該段綠帶總面積的70%。路側綠帶與毗鄰的其他綠地一起辟為街旁游園時,其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48)的規定。
4.3.3 瀕臨江、河、湖、海等水體的路側綠地,應結合水面與岸線地形設計成濱水綠帶。濱水綠帶的綠化應在道路和水面之間留出透景線。
4.3.4 道路護坡綠化應結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緣植物。
5 交通島、廣場和停車場綠地設計
5.1 交通島綠地設計
5.1.1 交通島周邊的植物配置宜增強導向作用,在行車視距范圍內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5.1.2 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布置成裝飾綠地。
5.1.3 立體交叉綠島應種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點綴樹叢、孤植樹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開闊的綠化效果。橋下宜種植耐蔭地被植物。墻面宜進行垂直綠化。
5.1.4 導向島綠地應配置地被植物。
5.2廣場綠化設計
5.2.1 廣場綠化應根據各類廣場的功能、規模和周邊環境進行設計。廣場綠化應利于人流、車流集散。
5.2.2 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并宜設計成開放式綠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5.2.4 紀念性廣場應用綠化襯托主體紀念物,創造與紀念主題相應的環境氣氛。
5.3 停車場綠化設計
5.3.1 停車場周邊應種植高大庇蔭喬木,并宜種植隔離防護綠帶;在停車場內宜結合停車間隔帶種植高大庇蔭喬木。
5.3.2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可選擇行道樹種。其樹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m;中型汽車為3.5m;載貨汽車為4.5m。
6 道路綠化與有關設施
6.1 道路綠化與架空線
6.1.1 在分車綠帶和行道樹綠帶上方不宜設置架空線。必須設置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小于9m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耐修剪的樹種。
6.1.2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表6.1.2)
電壓(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離(m)1.5 3.0 3.5 4.5
6.2 道路綠化與地下管線
6.2.1 新建道路或經改建后達到規劃紅線寬度的道路,其綠化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宜符合表6.2.1的規定;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
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最小水平距離(表6.2.1)
管線名稱 距喬木中心距離(m ) 距灌木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氣管道 1.2 1.2
熱力管道 1.5 1.5
排水盲溝 1.0 /
6.2.2 當遇到特殊情況不能達到表6.2.1中規定的標準時,其綠化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可采用表6.2.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