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3頁
合同管理嚴格。國家對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實行特殊的管理、監督,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行政監督,對合同的撥款、結算進行銀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合同的聯系結構復雜。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可以由一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按標段簽訂合同。大型公路建設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公路建設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承攬,承包人各方對該公路建設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轉包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他人。
公路建設工程的合同風險
根據合同主體行為,可將公路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分為主觀性合同風險和客觀性合同風險。
客觀性合同風險。合同的客觀風險是公路建設工程中較常見的一種合同風險。一般而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的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回避,且通過人的主觀努力往往也無法控制的一些不確定因素。例如,公路建設工程合同規定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有,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內,承包商得不到任何補償,;又如合同價格規定不予調整差價,則承包商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如果在一定范圍內調整差價,則承擔部分風險;還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商必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否則索賠失效。
主觀性合同風險。合同的主觀性風險與合同的客觀性風險不同,合同的主觀性風險是由人為因素引起的,同時通過人為因素可以避免或控制的合同風險。在相當多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條款的便利條件,在合同協議中通過苛刻的條件把風險隱含在合同條款中,讓承包商就范。而承包商為了急于承攬工程,在合同協議中,對自身權利不敢據理力爭,任其擺布。對合同談判只重視價格和工期,對其他條款不予注意。
承包商在參與合同談判時,往往受制于業主,這樣很容易被業主牽著鼻子走,很難體現平等性,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風險性。有時承包商過于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協和許諾,輕率地簽訂既沒有法律約束力,又無法兌現的“君子協定”。承包商對簽訂合同的前期準備工作明顯不足,對業主的資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嚴格的分析,承包商對合同缺乏識別力;當合同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的保護性條款時,沒有全力爭取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覺地接受合同中大量隱含風險。因承包商對合同審查不嚴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應有的合同風險,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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