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關于支付條款,即第60款,是保護承包商合法權益的重要條款。拿到標書的頭一件事應該是去看特殊條款第60款,也就是要知道項目的付款條件:業主什么時間付款,外匯百分比是多少,你應該承擔什么義務,如果他不付款你怎么辦,如果你不履約他怎么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規定,第60款的特殊條款中列出20到30個子項是不算多的。例如FIDIC規定咨詢工程師批簽驗工計價30天內業主必須付款,而咨詢工程師是在你提出驗工計價,就是說58天內你應該能拿到款,如果業主在這個期限不付款就是違約,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69款關于業主違約的規定辦,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員撤走。你業主可以跟我打仲裁,但由于撤走人員和到場材料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甚至利潤等,都要業主付出經濟賠償。這就是靠合同保護自己。當然,FIDIC規定付款的標準時間是30天,但實際上沒有到了30天就付款的,業主在特殊條款里,往往把天數都延長了,有的延長到60天,這算好的;有的延長90天,甚至有延長120天的。120天就是四個月,這時就要考慮你的資金周轉以及你的實力,有沒有錢來墊支。如果承包商沒有錢墊,因此而使工程放慢或停下來,就會造成延誤工期,延誤工期業主將要按第47款罰你款,可能形成惡性循環。我覺得第60款中有一個原則問題是不能讓的,如果業主把付款條件改成不是60天、90天,甚至也不是120天,而是改成“在盡快(合理)時間內支付”,那么這個工程就不能干,因為沒有量化地付款時間保證。什么叫盡快、合理?說不清楚,缺乏明確的界定。30天相對于60天算較快,60天相對于180天也不能說慢。業主不給錢,你也沒辦法,你和他又無法中止合同,就是打起仲裁來都缺乏合同依據,他會說他從來沒講過不給你錢,或推說付款正在努力安排中,合同里寫的“盡快”給嘛!所以作為承包商對付款要有量化的時間概念,不能含糊其詞、模棱兩可。
談談延長工期的問題。FIDIC的第44款講延長工期,簡稱EOT,這一款很重要。中國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由于受制于多種客觀因素,準時按合約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隨著一天的費用支出,因此必須面對這個現實來了解和掌握有關延期條款。第44款又和第14款連在一起使用,第14款講的是進度計劃。FIDIC規定,承包商在提交資格預審材料時,就要報一個施工建議,盡管不一定報施工計劃;而你投標的時候,必須要有一個施工進度計劃,至少要有一個杠圖計劃。現在國際上很多項目,光報一個純粹的進度計劃都不行了,還要求有一個叫做關鍵線路法CPM的施工組織安排,國內叫做網絡圖。第14款規定,中標之后,承包商必須重新提交一份進度計劃,并附上你的現金流量表,以便業主據此籌備和安排資金。這是第14款的一個特點,第14款和第44款工程延期存在什么有機的聯系呢?我們可充分利用第14款進行索賠。第14款里有一句很重要的話,大意是:第14款的進度計劃承包商必須完成,但對承包商有制約作用的是目標進度而不是中間的進度。在施工中間進行調整是正常的,不屬于違約,除非主要的關鍵項目有嚴重拖后。如果承包商能做出一個好的施工計劃,應該有助于開展索賠,使你更加主動。比方說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的項目。在合同里通常規定業主應該負責辦理諸如免稅指標及退稅手續、免稅油、免稅材料等事宜,但當業主沒能及時辦妥或出現與承包商原提計劃有差異的情況時,那么我就可提出索賠,此時按第14款所編報的計劃進度就又成為索賠的依據和時間參照系。
另外,當承包商請求延長工期的要求獲得批復時,業主往往會附加一句話:“將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這就意味著不再給你錢。所以承包商首先應該獲得時間上的延長,特別是如果由于你的原因造成延誤,而要面對罰款時,第一是爭取不被罰。但如果你確實有道理,工期的延誤是業主的原因造成的,比方說發的變更令太多,這時還有機會再索賠。變更令這個東西很好,但變更令發得太多,我活干得多,自然要花時間,工期延長是順理成章的,我賺了變更令的錢,第二還可以去索賠延長工期的管理費。這可以叫索賠,也可以叫額外拿錢。從廣義上說,我講的索賠、變更令和調價公式這三個概念都應該屬于額外拿錢的范疇,而且后兩項的可操作性更強些,因為它們回避了“索賠”這一刺激字眼,所以值得特別重視。業主在給你項目索賠時,可以算你的直接費、間接費和利潤,他是應該給你補償利潤的。你可以堂而皇之地加進去一筆利潤。但因延長工期而索賠,業主一般是不會給予利潤上的補償,你可以利用別的詞匯,比如說管理費。時間延長了,追加一筆管理費是可以的。延期管理費一般在12%左右時,業主還是能接受的。如果要求40%~50%,恐怕就不行了,人家會覺得你是在敲他。
再談談匯兌風險問題。在海外工作,這個風險因素很大,項目越大,金額越大,其影響就越大。尤其是在軟貨幣的國家,如貨幣選的不好,那你賺的錢很可能讓兌換率給吃掉。所以在決策拿項目時,一定要看這個項目是用什么貨幣支付,這種貨幣是硬貨幣還是軟貨幣,以及相關貨幣間的匯率如何?涉及到匯率和外匯比例時要特別小心,這兩個因素對海外項目的盈虧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匯率在FIDIC的第72款有規定,通常在招標書的投標須知里面寫得很明白。投標須知里有那么一句話:“匯率采用開標之日前,30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官方賣價”。請注意,這里是“賣價”,而不是“買價”,也不是“中間價”。另外,承包商在投標的過程中應該把自己的外匯部分盡量加大一些,減少當地軟貨幣的比例。當然要看什么當地貨幣了。在香港,當地貨幣和美元是聯系匯率,所以差不多。在英國,如果當時市場上英鎊的走勢比美元還硬,那么讓業主用英鎊付款可能會更好。這就要求項目經理不單單是普通工程技術人員,還要懂一些金融、外匯方面的知識,起碼要掌握有關貨幣的軟硬和走勢。投標時,匯兌風險一定要考慮好。另外,在編制BQ單時,不單單是早收錢和多收錢的問題,還有一個當地貨幣的軟硬問題,也要充分考慮。如果當地貨幣是軟貨時,你要盡早把它收回來,并盡早花出去,比方說采購成施工中需用的實物。美元可以晚點收,要保證最終利潤拿回的是美元,而當地軟貨幣要全部花完。因此,盡早收回和花掉當地軟貨幣是回避貨幣風險的有效措施。
談談FIDIC中的工程保留金,這是個很大的事情,要特別重視。一個項目的利潤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規定保留金也是5%,好么你賺的錢在沒有拿回保留金之前是攥在業主手里的,所以承包商對保留金問題不能掉以輕心。FIDIC特殊條款第60款中規定在每次發放承包商驗工計價時,業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現錢作為保留金,以確保彌補工程不符合規范時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不能最后拿回來,以及能拿回多少,要取決于你的工程質量、業主態度是否友好和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等很多因素,另外還要看項目所在國度、地區。在香港沒問題,因為法制基本健全;如果項目是在一個不廉政的地方,貪官污吏比較多,就會相當麻煩。韓國的一些工程公司在中東地區有些項目,報價時就把保留金按5%或10%列入成本里,完工后能拿回來算額外多賺的,即使拿不回來項目也已經賺了錢。這里我還想提一個保留金保函的問題,如果這種保函辦理得當,就可以把你的保留金套回一半現金來。海外承包工程項目通常是這樣規定的:工程完了之后要發兩個完工證書,第一個是臨時驗交證書(Taking-Over Certificate),承包商在拿到臨時驗交證書時就開始計算保修期,保修期一般是12個月,到時候如果業主通過驗收認為項目質量很好,他就會給你再發一個證書,即最終驗收證書(Final Certificate),承包商的合同義務到此全部結束,業主在簽發這個證書的同時,必須向你退發所有保留金。就是說,要到保修完成他才給你保留那部分錢。FIDIC有個好處,就是如果保留金是5%,一旦工程拿到臨時驗交證書(即第一個保證書),即使后邊還有一段時間的保修責任,這時你可以提交一個保留金保函,保函金額是合同額的2. 5%,即保留金的一半,業主在拿到保函后要退放你2.5%的現金,從而可以減少資金呆滯和沉淀。保函是在銀行書面承諾形式下的保證金,是一種應承包商的請求向業主開出的可兌現文件,一張保留金保函的紙押給他,可以換回2. 5%的現金。有些承包商不看這些條款,交工后很長時間,全部保留金仍然還都押在業主那里,而按合同規定能拿回的一半現金保留金卻從來無人問津,這就使得應能用于周轉的現金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沒有做到用錢再生錢。再重復強調一遍:有些項目的保留金是5%,但是按FIDIC規定,你可拿銀行提供的保留金保函向業主換回2.5%的保留金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