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1-23 共2頁
3.工程建設領域犯罪構成
(1)重責任事故罪
重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
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責任事故罪的犯罪
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生產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對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包工頭、無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等。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不論是表現為疏忽意,還是表現為過于自信,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心理狀態都是一樣的,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于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本身,則可能是故意的。
(2)重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勞動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重勞動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勞動安全。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生產經營的指揮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負有提供、維護、管理職責的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在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但行為人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則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
(3)工程重%%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安全事故的行為。工程重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安全事故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
4)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至于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質量標準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