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2-01 共5頁
116、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一定款項。
118、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主體的變更,即在維持債的內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債務人的債務移轉于新債務人承擔。
119、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120、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
121、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22、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123、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其應付的總價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
124、樣品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的樣品,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與樣品具有相同品質的買賣。
125、試用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于合同成立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并以買受人在約定期限內對標的物的認可為生效要件的買賣合同。
126、招標投標買賣合同,是指由招標人向數人或公眾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人中選擇自己最滿意的投標人并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
127、拍賣合同,是指對物品的拍賣,即以公開競價的方法,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128、地上權,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種植物,并取得所有權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
129、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使用、經營土地的便利而通過訂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物權。
130、永佃權,以支付佃租為對價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進行耕作或畜牧的權利。
131、反擔保,第三人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提供的擔保。
132、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創造性勞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133、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134、鄰接權,法律賦予作品傳播者的權利,包括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等。
135、專利權,是每時專利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136、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織構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用以區別商標使用者與同類商品的街道經營者或同類服務業務經營者的顯著標記。
137、商標權,商標注冊人依法對其注冊的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138、馳名商標,是指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譽,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曉的商標。
139、繼承權,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財產依法轉歸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
141、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為繼承的制度。
142、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開戶,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
143、遺囑,立遺囑人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44、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的范圍、順序、遺產分割方法進行遺產繼承的一種繼承方式。
145、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46、遺贈撫養協議,是受撫養人和撫養人之間達成的關于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其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撫養人的協議。
147、合同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148、招股說明書,是指擬公開發行股票的人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的報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發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資者參考的法律文件。
149、作品: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150、演繹作品:對原有作品改編、翻譯、注釋、編輯、整理而產生的新的作品。
151、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152、發明: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53、實用新型: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應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154、外觀設計: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 的新設計。
155、專利申請優先權: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在一個締約國提出申請之后,在一定期限內,又向其他締約國申請時,申請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后來提出申請的日期的權利。
156、商標異議:對某商標的初步審定,依據商標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撤銷初步審定。 法律碩士考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