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幾點建議
鑒于目前建設市場正逐步趨向成熟,社會監理已有相當的經驗,市場法規也比較配套,為更有力、更全面地推行工程建設監理體制,提出如下建議:
1)擺脫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模式,放手讓監理工作。不再采用計劃經濟時期沿用的、以政府官員為首的工程指揮部的管理模式,也不設立以政府官員或業主人員為首的總監及相應機構。還監理權于合格的社會監理單位及其派出的機構和人員,使社會監理單位及其工程師充分負起合同規定的責任,享有合同規定的職權。充分利用其獨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有關法規制約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業主也同時受到相應的約束。運用法律、經濟手段管理工程,保證合同規定的工期、質量、費用的全面實現。完善招投標制度,全面落實項目法人制度,完善合同文件,提高各方的合同意識、法律意識。
2)維護合同文件的法律性。建設方要求保質(或優質)、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這是正常的,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考慮進去,在簽合同時就把意圖作為正式要求寫進合同文件,并規定相應制約或獎懲條款,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沒有必要另行采取行政手段,在合同之外另行下達各種指令。應當指出,在施工中,在合同之外由建設方單方面另行頒發的懲罰辦法是無法律效力的;提出高于合同文件的質量要求或提前工期,未經承包人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即使同意,承包人也有權提出相應的賠償。這樣便增加了監理工作的難度,有時還將使監理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
3)在選擇監理單位時,對監理人員素質的要求宜從高、從嚴。在簽訂監理服務協議書時,既要給予監理工程師充分的權力,也要規定有效的制約措施;在監理服務費上不要扣得太緊,要保證監理單位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監理人員享有比較優厚的待遇,有較強的檢測手段,具有向高層次、高水平發展的財力。避免監理人員“濫竽充數”,監理單位“薄利多銷”。消除無資格、越級承擔監理業務的現象。
4)建設方應充分發揮自己的宏觀作用。工程建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工程技術、科學管理、施工安全、環境保護、經濟法律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建設方的項目管理人員對項目建設只能進行宏觀調控,保留重大事項的審批權(如重大的工程變更、影響較大的暫停施工、返工、復工、合同變更等),對于日常的監理工作,不宜直接介入,只對監理行為進行監督,支持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在遇到工程中的缺陷時不宜不分青紅皂白,對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各打五十大板”。要明確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等負有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對工程施工的有關指示,一般應通過監理工程師下達,純屬建設方職能的除外。要保護監理工程師,只有對于監理工程師的錯誤指示和故意延誤,才依照監理協議使其承擔責任。讓監理工程師真正成為施工現場的核心,而不要人為地制造多中心。
5)合理地委托監理業務。在日常情況下,可委托資質高的社會監理單位總承擔全部監理業務,對于其中的某些專業性[考試|大|很強的工作(例如交通工程設施等),可再委托另外的社會監理單位承擔(需征得建設方的同意);也可委托若干個社會監理單位分別承擔設計、施工等階段的監理業務。
4 結束語
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人們舊有的、傳統的、習慣性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阻礙了監理市場的放開和發展,影響了社會監理單位走向真正從事全過程、全方位監理職能的進程。當前出現的混合型監理模式利小弊大,不利于兩個轉變的全面實施,應當盡快加以改變。為此,既要加強宣傳,改變觀念,也要有相應的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