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10頁
1、答案:
(1)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日期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在匯票上記載,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背書日期如未記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C銀行在進行承兌時,其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人簽章和承兌日期。
(3)E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4)D公司的主張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上記載“不得背書”字樣,如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5)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追索金額包括:①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②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6)B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方、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本題中,該匯票的到期日為4月5日,持票人應在4月15日之前向承兌人提示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②C銀行的票據責任不能解除。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經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