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2 共9頁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B 2、答案:C 3、答案:A 4、答案:C 5、答案:A
6、答案:A 7、答案:D 8、答案:A 9、答案:D 10、答案:D
11、答案:D 12、答案:D 13、答案:D 14、答案:B 15、答案:D
16、答案:C 17、答案:B 18、答案:A 19、答案:C 20、答案:B
21、答案:D 22、答案:A 23、答案:A 24、答案:A 25、答案:C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CD 2、答案:BD 3、答案:CD 4、答案:AB 5、答案:BCD
6、答案:ABCD 7、答案:ABCD 8、答案:CD 9、答案:AD 10、答案:ACD
11、答案:BD 12、答案:ABD 13、答案:ABC 14、答案:ACD 15、答案:ABD
16、答案:ABCD 17、答案:AD 18、答案:ABD 19、答案:CD 20、答案:BCD
三、判斷題
1、答案:× 2、答案:√ 3、答案:√ 4、答案:× 5、答案:×
6、答案:× 7、答案:× 8、答案:× 9、答案:× 10、答案:×
四、簡答題
1、答案:
(1)陳某不能接受委托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陳某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會會議作出由A國有企業的代表陳某代替B國有企業代表胡某出任該公司監事的決議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東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龍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孫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會、職工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4)股東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
(5)股東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決議方式是符合規定的,但是轉增的金額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公司將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該公司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公司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少于轉增前該公司注冊資本的25%,所以轉增的數額是不符合規定的。
2、答案:
(1)甲以華中企業的名義與深海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深海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華中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華中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華中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華中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華中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答案:
(1)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湘江公司設定抵押的時間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已經超過了1年,因此,管理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
(2)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湘江公司向個別債權認丙企業的清償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因此,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自始無效,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5)戊企業不能向管理人主張抵銷權。根據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能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6)庚企業的主張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7)管理人應當追回。根據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