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在計算城市現狀和規劃的用地時,應統一以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范圍為界進行匯總統計。
分片布局的城市應先按本標準第3.0.1條的規定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城市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應采用一萬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分區規劃用地應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應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圖紙。
城市用地的計量單位應為萬平方米(公頃)。數字統計精確度應根據圖紙比例尺確定:一萬分之一圖紙應取正整數,五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一位數,二千分之一圖紙應取小數點后兩位數。
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格式進行匯總。